“二选一”构成不正当竞争,“美团”在淮安被判赔偿“饿了么”35万余元
交汇点讯 在淮安,通过外卖平台点外卖,是选择“美团”还是“饿了么”?这可能由消费者决定,但是商家想入驻哪家外卖平台,有可能不由商家决定,因为“美团”在淮安有个“二选一”,即商家只要入驻“美团”平台,就不能再选择“饿了么”,否则,“美团”将采取各种手段不提供订单或者隐性关店等,迫使商户屈服。殊不知,“美团”在淮安的这一行为已构成不正当竞争,而被“饿了么”诉至淮安市中院。淮安市中院因“美团”构成不正当竞争一审判决赔偿“饿了么”经济损失30万元,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52243.5元,合计352243.5元。交汇点记者了解到,如“美团”在4月16日前不提起上诉,4月17日,该判决将正式生效。该案也是淮安市中院适用2018年新《反不正当竞争法》审结的外卖领域不正当竞争纠纷第一案。
“饿了么”起诉“美团”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并索赔100万
交汇点记者了解到,上海拉扎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拉扎斯公司”)系“饿了么”互联网平台系统以及“饿了么”手机软件的运营者。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快科技公司”)系“美团”互联网平台系统以及“美团”手机软件的运营者,北京三快在线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快在线公司”)负责整个“美团”外卖平台的技术支持。2019年10月14日,淮安市中院对拉扎斯公司起诉三快在线公司以及三快科技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正式立案。
扎斯公司称,该公司系专业提供即时配送服务和餐饮供应链服务的知名企业,主营产品“饿了么”是大学生校园创业起家的中国网络外卖的创始品牌,享有极高的知名度及美誉度。两被告为“美团网”经营主体,提供美团外卖平台由餐饮商户提供外卖,与原告(饿了么)企业存在竞争关系。两被告(美团)为抢占淮安市地区市场,强制商户通过签署独家合作协议或者战略合作协议等方式,恶意阻扰、排挤餐饮商户在“饿了么”开店,妨碍该地区相关商户与原告(饿了么)正常交易,对于不服从的商户,采取各种手段不提供订单或者隐性关店等,迫使商户屈服。上述不正当竞争行为最终致使原告(饿了么)平台流失大量商户,市场份额缩水,佣金收入急剧减少,遭受巨额经济损失。 交汇点记者注意到,“饿了么”在淮安起诉“美团”主要有三方面诉求:1.判令美团停止实施强迫商户独家通过美团提供外卖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在美团网网站首页、美团手机客户端主页及江苏日报中缝外位置刊登道歉声明,明确美团商户不会因在其他平台开店而被美团给予歧视对待,以消除影响;2.判令“美团”赔偿其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所获得商家佣金收入作为经济损失赔偿,或法定赔偿100万元,以较高者为准;3.判令美团赔偿因本案发生合理费用共计6万元。
负责审理此案的淮安市中院民一庭庭长孙晓明告诉交汇点记者,淮安市中院立案后,两被告(美团)均提出管辖区异议而向江苏省高院提起上诉,但是均被江苏省高院驳回。进入审判程序后,今年3月1日,两被告以本案涉及商业秘密为由申请不公开开庭审理,3月3日淮安市中院适用普通程序不公开开庭对这起外卖领域不正当竞争纠纷案进行了审理。
强迫商家放弃与竞争对手“饿了么”交易,“美团”在淮安曾被处罚
据孙晓明庭长介绍,其实早在2017年9月份,淮安市清江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举报反映三快科技公司淮安分公司在经营“美团”外卖平台中,针对部分同时在“美团”外卖平台和“饿了么”外卖平台经营的商家,以调高费率、置休、设置不合理条件等手段,强迫商家放弃与竞争对手的交易。于是该局对“美团”设立在淮安的分公司进行了深入调查,并对相关工作人员以及举报的商户进行了调查询问。淮安市清江浦区市场监督局淮中分局并于2018年5月16日予以行政处罚,责令“美团”改正并处以7万元罚款。 在淮安,美团如何强迫商家放弃与竞争“饿了么”的交易呢?“美团”淮安负责人在接受淮安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时陈述:在拓展市场过程中确实存在要求商家下线竞争对手平台的行为,主要是“饿了么”外卖平台。对不予配合的商家通过提升扣点的方式施加压力,如果商家不下架竞争对手的平台则将扣点由18%提升至25%或者在高峰期停止该商家店铺显示、置休店铺、将该店外卖起送金额调高到500元/单,配送费用50元/单,且缩小配送范围。商家淮安市香喷喷餐饮服务有限公司经理韩婷婷在接受淮安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介绍:2016年10月他们与“美团”签订外卖服务合同以及配送补充协议,且勾选了补充约定“A.只与乙方进行外卖在线平台合作”。因为他们觉得没有享受到独家的扣点优惠且美团设置20元起送,不到20元的也按20元收取扣点,所以他们后来还选择和“饿了么”合作。2017年2月,“美团”业务员通知必须与“美团”进行独家合作,否则网店就可能被关停。协商未果后,“美团”在高峰期停止他们的店铺显示,后来将他们的店铺置休到2018年1月31日。他们抗议后,“美团”取消置休,但紧接着将他们店铺起送金额调高到500元/单,配送费用50元/单,配送范围也缩小到不到500米,原来他们在“美团”平均每天有200多单业务,后来一单也没有了。
因不正当竞争,“美团”在淮安被判赔偿“饿了么”35万余元
交汇点记者了解到,此次“饿了么”在淮安起诉“美团”的主要依据是淮安市清江浦区市场监督局淮中分局于2018年5月16日对“美团”行政处罚因为该处罚认定,“美团”在淮安经营活动中采取以下手段阻碍他人之间建立正常的交易关系、扰乱或者妨碍竞争对手的正常经营活动:1.以调高费率为手段迫使签约商家放弃与竞争对手(专指“饿了么”平台)交易:“美团”针对部分同时在美团网与饿了么平台经营的商家,要求其下架同类在线外卖平台“饿了么”的店铺,如果不下架则需要重新签约,费率从18%上调至25%;2.以置休服务为手段迫使签约商家同意上述条款:针对不同意重新签约且不同意下架“饿了么”平台的商户,置休商家服务,让商家无法在美团网平台正常经营;3.设置不合理交易条件阻碍商家与消费者之间建立正常的交易关系:针对个别反映强烈的商家,先后采取在高峰期停止外卖平台店铺显示、置休服务、将起送金额调高至500元/单,配送费用调高为50元/单,配送范围缩小至500米等手段阻碍商家与消费者之间建立正常的交易关系。 淮安市中院审理后认定,这起外卖领域不正当竞争纠纷案适用2018年1月1日起施行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拉扎斯公司与三快科技公司均主营互联网餐饮外卖服务,使用“饿了么”平台的用户与使用“美团外卖”平台的用户群体高度一致,二者具有直接竞争关系。该案中,“美团”以调高费率、置休服务、设置不合理交易条件限制、阻碍商户与其竞争对手“饿了么”交易,排挤竞争,拉扎斯公司(饿了么)必然因此丧失流量、丧失订单而遭受损失。“美团”此不正当竞争行为直接指向商户与平台的正常合作,是对“饿了么”核心竞争资源的不正当剥夺和基础竞争力的破坏。 但是,鉴于“饿了么”因不正当竞争行为所受到的实际损失及“美团”因不正当竞争行为所获得的利益均难以确定,淮安市中院综合考虑侵权行为发生的范围、持续时间、范围及侵权人的主观过错、损害后果等因素,遂依法判决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美团)赔偿原告上海拉扎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饿了么)35.2万元。截至交汇点记者15日发稿时,“美团”并没有对该判决提起上诉。 交汇点记者 朱鼎兆 通讯员 赵德刚 骆康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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