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补缴,有2年时效限制?三大部门齐发声,社保补缴无追诉期?
随着60后群体步入退休年龄,社保与养老问题如同磁石般吸引了公众视线。在这个群体中,有一部分人曾因种种原因未能如期缴纳社保,更有甚者,他们当初在单位签署了不缴纳社保的承诺书。
然而,在看到身边领取养老金的人正常享受退休生活的同时,他们开始焦虑,开始后悔,更开始寻找补救措施。
一个疑问随之产生:企业是否能够为这部分员工补缴过去的社保?如果可以,补缴的期限又有多长?今天,我们就这个重要话题,为您详解全国人大、最高法、人社部等权威机构的官方意见。
全国人大:补缴无追诉期
全国人大法工委在人社建字〔2017〕183号中明确给出答复--社会保险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谐社会和小康社会建设的重要支柱,用人单位是否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关系重大,影响参保人员合法权益、社保基金支撑能力以及中央和地方财政负担。
因此,我们高度重视欠缴清理工作,采取多种措施指导地方做好相关工作,确保基金应收尽收。至于追缴期限规定,《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有明确规定,但必须结合实际情况进行综合判断,如行为是否处于连续或者持续状态等。
同时,《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均未对清缴企业欠费问题设置追诉期。所以在实际处理中,一般都认为社保补缴并未限定追诉期。
最高人民法院:同样无追诉期
在最高人民法院行政法官专业会议纪要(七)内,同样清楚地表达了一个相似的观点。
这个观点是:如果劳动保障行政机关以企业在两年时间内因未依照法律规定支付社会保险费而没有被发现或被举报、投诉为理由不予以查处,那么人民法院不会支持这一做法。
当事人若要求执行上述的查处任务,并且能够提供证明企业未按法律规定支付社会保险费用的相关初步证据时,人民法院应指令相关的劳动保障行政机关执行其职责。
人社部:坚决维护参保者权益
人社部也在人社建字〔2017〕105号中给出了他们的观点。认为,公司未缴纳社保费损害了参保者的利益,降低了基金的支持力度,增加了政府的经济压力,对社会的和谐稳定产生影响。
因此,对待这个问题,他们持高度重视态度,通过采取多种措施指导地方做好相关工作,促进基金应收尽收。
他们同时强调,为了保护参保人的社会保险权利,加强缴费和清理欠款工作,对于超出《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20条第一项规定的2年追诉期限之后提出的投诉,一般情况下也会依照程序接受并处理。
实际情况:地方仲裁、法院处理不一
虽然全国人大、最高法、人社部等三大权威机构的共识是:社保补缴无追溯时效,旨在满足广大人民群众对美好退休晚年的需求。
然而,实际情况中,我们还是需要注意,因为中国地大物博,不同地方的仲裁、法院对社保补缴纠纷处理的方法并不一样。
有些地方,例如浙江省的一些地方,还会将社保补缴作为劳动争议受理,也会采用时效处理问题。
所以,尽管三大权威机构为我们指明了道路,但在实际操作时,还是要注意各地的规定和处理方式,做好充分应对。
写在最后
总结来说,面对新的退休群体,尤其是60后这部分历经改革开放风雨、在社保政策变化中曾作出不缴纳社保选项的群体的诉求,我们有责任也有义务为他们提供公正、公平的解决途径。
作为整个社会的组成部分,我们互相扶持,共同前行。这是我们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初心,也是我们面对老龄化社会挑战的决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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