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过一段时间会自动从黑名单中解除吗?
有些情况下,还真是过一段时间就会自动解除的,但有些情况下不是的。
我从事法律实务工作10多年了,我来说说这个问题。
1.失信被执行人与“老赖”
并不是所有的被执行人都会被称为“老赖”的,只有部分被执行人,甚至是部分失信被执行人,才能称为“老赖”。
只要没有履行判决义务,在案件进入执行环节后,都被称为被执行人,都可以被限制高消费,不能乘坐飞机、高铁,不能有买房、买车等高消费的行为。
但是如果存在一些比较特殊的情形,就会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接下来我们明确列举)。失信被执行人会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受到信用惩戒。
而没履行判决义务的,可以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实在没有钱、无法执行的,这不能被称为“老赖”,另一种就是有钱而不执行的,这种当然就可以称为“老赖”了。
2.可以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情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的规定,满足6种情形,可以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第一种是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这也就是俗称的“老赖”了。在这种情况下,不只可以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同时可以按照《民事诉讼法》第111条的规定,予以罚款、拘留;而如果涉嫌数额较大、情节严重的话,则可能构成《刑法》第313条规定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简称“拒执罪”)。
第二种是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情节严重的话,涉嫌妨害公务罪和拒执罪。当然,由于是想象竞合或者法条竞合的关系,所以只会从一重处罚。
第三种是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情节严重的话,涉嫌虚假诉讼罪和拒执罪。同上,只会从一重处罚。
第四种是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案件进入执行环节以后,执行局会给被执行人下一个报告财产令,要求报告当前,以及此前一年内财产变动情况。很多人对此都忽视,不报告或虚假报告。这种情况下就完全可以列为失信。
第五种是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这基本上也是可以拘留的,而且如果情节严重,也完全可以构成拒执罪。
第六种是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自己达成的协议,自己不履行,当然需要进行一定的惩罚了,同时也可以拘留、罚款。
3.不同情况下解除失信被执行人的条件
关于后面5种情形,期限一般为2年,在情节严重或者具有多种行为的情况下,最多不会超过5年。
也就是说只要年满了相应的期限,到期就会自动解除。这个期限,在被列入失信名单的时候,就已经明确了。
但是关于第一种情形,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的,当然是不能随意解除了。
另外,无论是哪种情形,只要能够确认案件已经执行完毕了,或者被执行人确实没有可供执行财产了(需经两次以上查控仍未发现),或者经过申请执行人同意了,或者被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了,都是可以解除失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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